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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卢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武县人,现住(略),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兰山县人,现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卢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临委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刘某某于2000年1月6日、2003年12月8日非婚生育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216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委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刘某某于2011年10月10日前自动履行[临委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2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贤忠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黄方仁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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