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负责人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