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原审被告韩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上诉人孙某某在一审及上诉状中确认的地址,于2009年11月17日向上诉人孙某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艳丽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