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45-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四。
本院在执行吴某与蒋XX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蒋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2750元。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XX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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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