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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上诉人常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常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被上诉人朱某某医药费、饲养的狗医药费、衣物损失、交通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500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常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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