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窜到涧西区X路X路口的沃尔玛商场假装购物,将商场内一台杰科移动DVD播放器盗走,后以150元价格销赃。该播放器经鉴定价值988元。
2010年6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再次窜到涧西区沃尔玛商场,以同样方法盗窃一台索爱牌DVD播放器时被抓获,经查,该索爱牌DVD播放器盒内装有DVD游戏手柄两个、耳机一付、收视天线一付、数据线一套、汽车专用充电器一个、电源适配器一个、遥控器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3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黄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胡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照片,监控截图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