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义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游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退休教师,住本县X镇。
申请执行人义XX与被执行人游XX抚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每月从被执行人游XX的工资账户内划拨500元钱给申请执行人义XX。
本院认为,本案移送执行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本案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