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分德,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曾马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