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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银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银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称原、被告经双方亲友调解,现已自愿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提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银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马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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