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肖××。
被告李××。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公某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发下协议:
被告李××支付所欠原告××公某货款x元,利息x.76元(按月息3分计算,计算至2010年5月30日,提前付款减除相应利息)合计x.76元,限被告李××在2010年5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另支付原告××公某违约金x元。
二、原告××公某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元,财产保全费1206元,合计2697元,由原告××公某负担1348.5元,被告李××负担134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