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公某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肖××。

被告李××。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公某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发下协议:

被告李××支付所欠原告××公某货款x元,利息x.76元(按月息3分计算,计算至2010年5月30日,提前付款减除相应利息)合计x.76元,限被告李××在2010年5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另支付原告××公某违约金x元。

二、原告××公某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元,财产保全费1206元,合计2697元,由原告××公某负担1348.5元,被告李××负担134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