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37年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出生。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买卖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驿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美,被上诉人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