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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买卖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37年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出生。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买卖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驿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美,被上诉人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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