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康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康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市康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员工食堂承包经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员工食堂的餐饮服务,承包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员工餐、午某、加班餐、接待客餐。员工午某每月按8元/人×22天标准补助结算;加班餐、接待餐按签章结算。每月结算后,被告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餐费汇至原告指定的银行帐号。员工午某费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按被告每月月初提供的用餐员工名单、用餐天数,以每人每餐8元金额输入到食堂的电脑IC卡系统(被告员工就餐时凭IC卡进入食堂就餐),并按此名单准备午某。合同履行的前10个月,双方以上述方式结算员工餐费,但被告经常拖延时间付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结算后两个月的员工餐费时,被告却不足额支付员工餐费,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被告至今拖欠2010年12月员工餐费x元,2011年1月员工餐费x元及两个月的加班费、客餐餐费x.5元,共计x.5元餐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餐费x.5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可以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员工食堂承包经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员工食堂的餐饮服务,承包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员工餐、午某、加班餐、接待客餐。合同到期后,未协商处理好,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餐费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2362元,由原告株洲市康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1元,被告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