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熊××。
本院2010年8月4日受理原告××公某与被告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向原告发出7日内预缴诉讼费通知,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