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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一医院,住所地: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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