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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安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个体司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雷志锋,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安乡县公安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文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诉被告安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王荣安

审判员汤四安

人民陪审员谢俊辉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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