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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周某辉、卜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3月2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安乡县城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周某在安乡县城管局收入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苑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母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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