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3月2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安乡县城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周某在安乡县城管局收入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苑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母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