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位于安阳市解放大道X号院X号的家中,以每本2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手开不定额发票两本(一本50份,一本49份)。经鉴定,其所出售发票系假发票。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出售假发票的张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证言,书证:税务机关鉴定证明、公安机关立功证明、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世杰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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