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39岁,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告赵XX,男,43岁,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郑少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