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高志然(已判刑)、陈万庆(已判刑)到邓州市X乡××中专学校,将被害人刘××家两头耕牛(价值300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分肥。
2、2001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高志然、陈万庆、赵继成(另案处理)到邓州市X乡××村,将被害人骆××家两头耕牛(价值280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分肥。
3、200锬那坏煲硖贤唬姹烁湃忠锪咄靖恢⑷隆虺焱⑶浴陶杉匠说莸兄呤缂料痢濉唤Ρ撕g××家的一头耕牛(价值200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分肥。
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