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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X、杨某与被执行人钱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X,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商贸城X栋XX号门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系XX驾校教练,住XX市X区XX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X、杨某与被执行人钱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钱XX赔偿被上诉人杨X的医药费、护某、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学杂费等经济损失28557.08元;上诉人钱XX已给付医药费、鉴定费12937.74元;下余15619.34元,限上诉人钱XX在接到本判决书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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