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资江市公安局民警,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在银行的存款6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吴苑子
审判员杨爱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