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个体诊所。住所地安乡X镇书院洲。
业主赵某,该诊所主治医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业主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账户为(略))的存款x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吴苑子
人民陪审员周建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