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女,一九七0年九月十九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安乡X乡黄山岗中学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1999)安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吴苑子
审判员胡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