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
原告陈XX。
被告苑XX。
本院受理原告何XX、陈XX申请保全被告苑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在资兴市林业局的汽车修理费x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苑XX在资兴市林业局的汽车修理费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