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1月21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未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甲在2000年5月4日,为石桥镇X村民委员会与宋某全办理果园承包合同公证手续时,公证员宋某甲不认真审查合同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违法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造成在承包的果园中被取土深1.7米,面积3136平方米。并被新闻媒体曝光,致使万集村委群众上访,于2009年万集村委诉讼到法院,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为石桥镇X村委与宋某全办理果园承包合同公证手续时,不认真审查合同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违法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造成万集村委群众上访,使万集村委诉讼到法院,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佰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依法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乙、郭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宋某丁的证言笔录,宁陵县X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李传新出具的证明,2006年1月19日的商丘报、(2000)宁土国监字第X号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文件、果园承包合同书、(2000)宁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办理万集村委与宋某全果园承包合同公证手续时,不认真审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违法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造成果园中的土被挖掉,群众上访,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甲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兴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