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女。
委托代理人皇甫某某,男,原告向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易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被告易某借贷原告向某人民币2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3.5分,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易某所借原告向某人民币本金21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6月5日至付清时按月利率2.5分计算),于2011年10月21日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被告易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某云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