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X镇永鸿酒厂。住所地:常德市X镇桥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极品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X镇永鸿酒厂与被告北京极品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X镇永鸿酒厂以被告北京极品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地址暂时无法查清为由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X镇永鸿酒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德市X镇永鸿酒厂负担。
审判员冷德广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