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XX与被告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与被告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的医药费、法医鉴定费、住院补助、护某、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后期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6142.5元,全额由被告负责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鹏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