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略)为湖北省XXXX市X区永安方家垅X号-3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开文,株洲市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略)为湖北省XXXX市X区永安大道X-X-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