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2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6月,被告人徐某冒名周某并伪造了一份周某与上海市某电线电缆厂签订的收购废料协议,在取得孙某的信任后,以与孙某合伙收废品赚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人民币7,600元。
2、2008年7月,被告人徐某冒名周某谎称自己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需收购网站委托黄某写策划书,在取得黄某乙信任后,以朋友做生意缺周转资金及朋友砍伤他人准备逃走需要借钱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赃款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黄某乙陈述笔录;证人尹某某、盛某某的证言笔录;回收废料协议、借条等书证;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赔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6,00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黄某;责令被告人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缪军
书记员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