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凌某,男,48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0)双洪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凌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某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凌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尤溪支行西城营业所帐号(略)××××、(略)××××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凌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尤溪支行西城营业所帐号(略)××××上的存款x元、帐号(略)××××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学东
代理审判员赵华玉
代理审判员黄燕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