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蒋某,女,1980年10月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邓某丙,男,1983年出生于(略)。
自诉人蒋某以被告人黄某、邓某丙犯重婚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黄某下落不明,自诉人蒋某自愿撤回起诉,保留诉权。
本院认为,自诉人蒋某因被告人黄某下落不明而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蒋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审判员刘军
人民陪审员袁国政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