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光荣,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衍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1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和,致使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的婚前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但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我也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1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现金1800元(已当庭兑现);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建林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