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在(略),河南龙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冯某某,河南苍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武陟县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城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债权本金50万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确认被告与武陟县工商银行所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粮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在(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李玉香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