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系原告之父。
被告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系被告拜某斌之父。
被告拜某,身份、概况(略)。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2008年农历12月18日中午原告拜某与被告拜某玩耍时,被告拜某用砖块砸在原告背部致其背部受伤,原告在被告家疗养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拜某拖拉原告过程中,致原告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原告先后在大荔县妇幼保健某、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中,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曾经我院审理并执行终结。现原告病愈后,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7787.92元,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误工费、交通费、辅助用品费等共计x.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拜某、拜某自愿赔偿原告拜某现金8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表示放弃,付款期限为:2010年6月4日给付1000元(已履行);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拜某减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进学
助理审判员成晓红
人民陪审员季润叶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