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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诉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XX。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唐XX。

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伍XX诉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伍XX诉称,2008年10月份,被告唐XX因承包修建冷水滩区XX公路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息3分,三个月后偿还。现该公路已修建完毕使用一年多,而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的利息x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被告唐XX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08年10月27日、10月31日,向原告伍XX借款x元、x元,约定月息按三分计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由被告唐XX出具借条。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伍XX多次催收,被告唐XX因资金周转困难,均未能偿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自愿于2010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伍XX借款本金x元,并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8%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

二、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被告唐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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