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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山。

委托代理人宋桂菊,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代收法律文书。(系原告之妻)

被告魏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2007年被告承包工程时雇佣原告,并为原告支付工资。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却不按承诺为原告支付工资。原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1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魏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款3140元,被告魏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500元,于201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1000元,下欠款1640元,被告魏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贾海军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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