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金狮房屋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某、孙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徐州市金狮房屋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8日,徐州市金狮房屋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州市金狮房屋开发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市金狮房屋开发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徐州市金狮房屋开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