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福礼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