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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杨某与被告怀化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特别授权),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跃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化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怀化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1年3月5日申请鉴定,并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何许清

代理审判员粟晓荣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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