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徐州市九里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无业。
申请复议人徐州市九里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楼村委会)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立案,于2009年10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复议人刘楼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云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彩丽
审判员李国成
代理审判员孙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