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X乡大秦集秦双楼南地采伐树木56棵,经林业技术鉴定活立木蓄积为14.063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翟某某户籍证明、永城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证人王XX、李X、李XX的证言、林木蓄积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