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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韩某侵犯著作权纠纷、韩某反诉徐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凤翔县人,系北京华酉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韩某,原名韩某堂,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岐山县X镇兽医站检疫员。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韩某侵犯著作权纠纷、反诉原告韩某诉反诉被告徐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韩某各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各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某某交纳。

反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韩某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新民

审判员韩某雁

审判员刘宏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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