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男,系该大队大队长。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贤忠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佳绩

注: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