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琪,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株洲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凌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