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的(2006)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某分别于2008年2月2日给付4万元、2008年4月9日给付2万元、2008年6月13日给付5万元、2008年8月25日给付5万元、2008年10月17日给付30万元。至此,本案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2009年7月2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2011年7月18日本院将位于湘潭市雨湖区X乡富民城X栋X单元X号房屋的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湘潭市房屋产权监督管理处,该处已受理。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