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江市XX电站,住所地洪江市X镇X村。
负责人唐某某,该站站长。
被告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江市XX电站与被告易XX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江市XX电站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江市XX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江市XX电站负担。
审判员周丽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