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被告双峰县某某局。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某某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钟平亮
人民陪审员康菁发
人民陪审员邓华丽
二○一一年月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