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女,41岁。
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日作出(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宣判后,丁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向被上诉人刘某某、兰某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被上诉人刘某某、兰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提供了二被告的详细住址。原审法院无法送达开庭文书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丁某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卫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一○年九月廿三日
书记员耿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