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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刘某某、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女,41岁。

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日作出(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宣判后,丁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向被上诉人刘某某、兰某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被上诉人刘某某、兰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提供了二被告的详细住址。原审法院无法送达开庭文书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丁某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卫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一○年九月廿三日

书记员耿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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