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株洲市人,失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谭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龙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反诉被告)龙某现金人民币二万元,补偿款当场清结;
二、原、被告双方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自愿不再为本案所涉租赁合同主张权利,承担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2082元,原告(反诉被告)龙某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李志群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仇某